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並依法對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提交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可見工商局和稅務局是不會去公司檢查的,否則這麽多企業會給年檢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和費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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