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2010年5月1日,我公司與紅星汽貿公司簽訂協議,向紅星公司銷售壹批汽車零件。協議規定,我公司應在2010年10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請問,這種售後回購銷售作如何計稅處理?
專業解答
售後回購交易是壹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壹種交易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壹條中的規定,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