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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職報告的特點和要求

起初,述職報告以“總結”或“報告”的形式出現。經過壹段時間的使用,逐漸形成了獨特的風格。其主要特征是:自我報告、自我評價和可報告性。

所謂自述,就是要求舉報人講述自己在壹定時期內的履職情況。因此,我們必須使用第壹人稱,以自我報告的方式向相關方報告我們的工作績效。這裏所謂的成績,是指記者在壹定時期內,為國家做了什麽,達到了什麽指標,取得了什麽效益,做出了什麽成績和貢獻,有多負責,有多高效。但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寫的內容壹定要真實,是實際開展過的工作和活動。事實確鑿無誤,禁止弄虛作假。

所謂自我評價,就是要求舉報人依據崗位規範和職責,對其任職期間的德、能、勤、績進行自我評價、自我鑒定和自我刻畫。述職者必須采取嚴肅、認真、審慎的態度,對自己負責,對組織負責,對群眾負責。工作的方向,原因和結果,應該清楚地描述和適當地評估;描述的內容要有提綱,讓人壹眼就能看出來,從中可以得出自我評價。但需要強調的是,要避免空談,引經據典,定性分析必須在定量證明的基礎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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