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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退稅以出口日期或申報日期為準。

保稅區退稅以出口日期或申報日期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壹條規定,保稅區海關對保稅區外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貨物,在貨物全部出境後,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根據這壹規定,保稅區海關將根據貨物出境後進入保稅區的日期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這可能會造成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時超出退稅申報期限無法退(免)稅的問題。為解決這壹問題,總局決定,對符合國稅發[2000]165號文件第壹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根據最後壹批出口貨物備案清單中規定的出口日期申報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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