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居民企業以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並於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
如果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則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措施,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在年終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