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外地開項目的外地證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施工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10]156號):
項目部(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跨地區經營的,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齊;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作為獨立納稅人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