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征收車船稅時,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上註明所征稅款的信息,作為征稅憑證。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依法已經納稅或者減免稅的車輛的完稅憑證或者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從納稅義務發生的月份起,按月計算購置年度的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數。
納稅年度內,已納稅的車船被盜、報廢或者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從車船被盜、報廢或者滅失的當月起至納稅年度終了,向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追回已退還的被盜車船的,納稅人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