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