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8號)規定,開采礦產資源處於開采期的,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來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十壹月尚未至年底,無法準確核算當年度的全部開采量,進而繳費人無法準確申報繳納當年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需要在年後通過更正申報等形式予以修正,增加了繳費人的負擔,也不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自2023年屬期起,開采礦產資源處於開采期的,由繳費人於次年三月底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年度的水土保持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