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委托進行 重新鑒定:
(1)原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相應資格或能力;
(2)原稅務師事務所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
(3)原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 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5)委托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重新鑒定;
(6)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