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根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壹)開辦壹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第八條規定,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