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魯[2017]42號,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河流、湖泊(含水庫)、地下水(埋藏在地表以下的各種形式的水資源)、地熱水、礦泉水暫不納入水資源稅征收範圍。
壹般企業水資源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用水量×適用稅額;即墨地區壹般企業地下水1.5元/m3,地表水0.4元/m3)。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冷卻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納稅人超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水的,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壹)超計劃(定額)10%(含)的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二)超計劃(定額)10%-30%(含)的,按水資源稅標準的2.5倍征收。(三)超過計劃(定額)30%的,按水資源稅標準的3倍征收。
二、申報程序
1.申報網站:企業應在“水資源稅信息管理系統”中申報本期實際取水量,經審核後生成“水量核定書”。
企業上報信息後,水利部門會對上報的用水量信息進行審核,如有問題,將予以駁回,重新申報或進行異常陳述。比如用水量突然比計劃用水量減少,水利部門會上門查看取水情況。審核無誤則通過,生成“水量核定書”。地稅局根據水利部門傳來的“水量核定書”征收水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