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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怎麽征收

《擴 大水 資源 稅改 革實 施辦 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陜西等9省份納入水 資源 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按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安全或者公***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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