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國統壹發票監制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級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批準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