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壹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