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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應納稅但暫享受免稅待遇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嗎?為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因此,稅法規定應納稅但暫享受免稅待遇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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