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這壹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於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12萬高於9萬(36X25%=9),故不屬於直接銷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
12X30%為應計消費稅,36X25%X30%是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應與以下規定明確區分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條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