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資產相關金額的確定
案例A居民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接受捐贈壹批物資,取得捐贈方按市場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654.38+萬元,增值稅稅額654.38+0.7萬元;受贈方委托運輸公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物資運回企業,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運費金額3000元。已知該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取得的相關發票經過認證,可以抵扣。然後:
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內容包括:捐贈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承擔的增值稅,但不包括捐贈企業繳納的相關稅費。
該批物資入賬時,捐贈收入金額= 10+1.7 = 11.7(萬元)。
捐贈物資應納企業所得稅=11.7×25%=2.93(萬元)。
該批材料可抵扣進項稅= 1.7+0.3×11% = 1.73(萬元)。
該批材料的賬面成本= 10+0.3 = 10.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