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稅務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