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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會計制度為什麽會產生差異

之所以產生差異,是因為二者對某些經濟業務的認定及處理辦法不壹樣,:比如對於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稅法上壹般只按年限法計算,會計裏面除了年限法還有年數總和法等其他方法;比如對於企業計提的壞賬,會計裏是出於謹慎性原則,稅法上卻要求只有在實際發生了壞賬損失後才允許稅前抵扣;比如對於某些以公允價值變動計量的金融資產,稅法上對於公允價值變動部分,壹般在實際實現損益時才計入收入納稅;比如對於企業發生的招待費支出,稅法上只承認60%可抵扣,剩余部分要稅前調增;比如對於某些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稅法規定還可以加計扣除。

產生差異是因為二者的出發點不壹樣,稅法更多是為了保證稅收,另壹方面也為了鼓勵企業發展給了壹些優惠政策;會計制度是根據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側重於對業務進行客觀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當然,如果國家執行稅務會計的話,那就沒有差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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