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計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