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1:納稅人A屬於2022年2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企業,按月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按規定緩繳2021 11期間相關稅費,緩繳期為9個月,按原政策於2022年9月報告期結束前繳納。公告後,2021 11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1申報期申報繳納2022 65438+2相關稅費時同時繳納。納稅人A按季度申報繳納相關稅款的,已按規定將上期2021第四季度相關稅費遞延,遞延期為9個月,將按原政策在2022年10報告期結束前繳納。公告後,2021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報告期內繳納。
例2:納稅人B是符合緩稅條件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對於2021第四季度已延期繳納的相關稅種,納稅人無需操作確認延期繳納相關稅種,稅務機關將於2022年6月對2021第四季度延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隨城市維護費不予抵扣。相關稅費延期繳納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2023年2月由稅務機關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