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收款人(或勞務提供者)的申請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其向付款人(或勞務提供者)開具發票的行為。代開普通發票是稅務機關和委托代理人的壹項日常工作。實踐中經常遇到提供證明材料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規定,申請開具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相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相關證明材料包括:1。開票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的服務方)對所購商品的名稱(或勞務項目)、單價、金額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個人少量銷售商品和服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