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壹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壹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這個概念說明了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稅收籌劃的方向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稅收籌劃的發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所謂“稅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後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
稅收籌劃基本策略有:
壹、選擇低稅負方案即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低的方案,也就意味著選擇低的稅收成本;
二、滯延納稅時間納稅期的滯延,相當於企業在滯延期內得到壹筆與滯延稅款相等的政府無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