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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員工資的稅金怎麽計算的?最好有過程,舉例更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規定,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舉例:A小姐是壹名保險企業的營銷員(不屬於企業雇員),本月,A取得了4000元的傭金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以本月收入4000元扣除展業成本1600元(4000×40%),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222元。其中:營業稅4000×5%=200(元),城建稅200×7%=14(元),教育費附加200×3%=6(元),當地規定的地方教育附加200×1%=2(元)。這樣余額2178元,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於余額不足4000元,應減除800元,則A小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718-800)×20%=27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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