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避稅與納稅籌劃的區別是:
1、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由於避稅和稅收籌劃在區別上有難度,因此世界各國對避稅和稅收籌劃的法律界定存在較大分歧。稅法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稅收義務,只要不違法都應允許。我銀改國對避稅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見於稅收的政策文件和人們的理論研討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對非法避稅和默認合法避稅;
2、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這並不損害國家利益,相反,通過節稅促進納稅單位發展生產,增強納稅單位的發展後勁,從而使稅收能夠找到新的增長點,對這種行為,政府是不應該反對的。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鎮胡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鋒旅判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