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政府部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稅人對政府部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政府部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壹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政府部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