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收個案批復工作規程如下:
1、稅收個案批復事項,應當由辦公廳(室)統壹負責登記、按照部門職責分發主辦業務部門;
2、主辦業務部門收到辦公廳(室)分發的稅收個案批復事項後,應當登記並明確主辦人員;
3、主辦業務部門認為不應作出稅收個案批復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報辦公廳(室)備案。
法律依據:《 稅收個案批復工作規程(試行)》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稅收個案批復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由批復機關的辦公廳(室)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機關公報、本轄區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本級政府網站、本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不具備前款規定公布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稅收個案批復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辦稅服務場所或公***場所通過公告欄等形式,公布其作出的稅收個案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