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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繳款書有什麽用?為什麽要把它們當作現金管理?

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四十二條稅收票證(包括未售出的稅收票證)毀損、滅失、被盜、被搶的,毀損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查,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權限審批損失核銷。《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和服務)》、《出口貨物稅收繳款分割單》和印花稅票破損,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稅收繳款書(征收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繳專用)》和完稅憑證遺失,由市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其他稅收票證的遺失,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核銷。

殘損殘票和收回的稅收票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銷毀。

第四十三條。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包括未售出的稅收票證)丟失、被盜或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查明丟失稅收票證的軌跡、數量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向上級或下級稅務機關報告;經查無法收回的稅收票證,除印花稅票外,應當及時在稅務場所和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

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或者稅收票證印刷企業的,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或者稅收票證印刷企業應當立即向基層稅務機關或者受委托印刷的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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