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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繳款書與完稅證明有什麽區別

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開出的,證明納稅人已交納稅費的完稅憑證,用於證明已完成納稅義務。最常見的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等。

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後向國庫經收處匯總繳納各項稅款(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出口貨物稅收除外)、附加費、滯納金和罰款時使用的壹種通用繳款憑證,它也是國庫辦理預算收人的收款憑證。對於在銀行開有結算存款賬戶的繳款人,繳款書的付款憑證聯具有“轉賬支票”功用,憑它可以直接從繳款人的存款賬戶中劃轉稅款。稅收繳款書壹式六聯,各聯用途為:第壹聯(收據聯)由國庫經收處收款蓋章後退繳款單位(人),作完稅憑證;第二聯(付款憑證聯)由國庫經收處留存,作為繳款單位(人)存款賬戶的支付憑證,以現金繳納稅款的,此聯作為國庫經收處現金傳票的附件;第三聯(收款憑證聯)由經收處隨稅款劃解報單上劃國庫,作為國庫的收款憑證;第四聯(回執聯)也由經收處隨劃解報單上劃國庫,國庫蓋章後隨預算收人日報表退送縣級稅務機關,作為稅務機關的稅款人庫憑證;第五聯(報查聯)由國庫經收處收款蓋章後直接退送基層稅務機關,作為基層稅務機關掌握稅款繳納和上解的憑證;第六聯由呢層稅務機關留存,作為備查憑證。稅收繳款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式樣,由省級稅務機關集中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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