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需攜帶新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到地稅所大廳,地稅工作人員核對信息並反饋信息確認單。核對無誤後,經辦人員簽字蓋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