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確定可執行財產的;
(二)被執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可執行財產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導致暫時無法執行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暫緩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消失後,應及時填寫《稅收違法案件解除中止執行審批表》,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