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向舉報人或者與案件調查無關的人員提供舉報材料或者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申報工作造成損失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撤銷職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壹條舉報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進行勸阻、批評教育;如果勸阻、批評教育無效,可以聯系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