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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必須具有行政許可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壹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壹,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機關必須是以自己名義對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內設機構不具有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資格;

 第二,必須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權;

 第三,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2、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點:

 壹是受委托主體只限於行政機關;

 二是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權力來源於委托行政機關的委托行為;

 三是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並未因委托行政機關的委托而獲得法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權;

 四是受委托行政許可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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