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通過稅收開放日宣傳,向廣大市民宣傳稅務繳納;2、通過電視臺、電臺、報紙等媒體進行宣傳;3、通過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等進行宣傳;4、通過召開座談會進行宣傳通過稅收培訓進行宣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