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有哪些調查措施?

有哪些調查措施?

審查調查的措施包括:

1.暫時扣留、封存能夠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

2.責令涉嫌案件的單位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3.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4.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涉嫌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履行職務。

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壹級監察機關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壹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案件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批準,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 上一篇:社會學考公務員的話,對應的職位多嗎?
  • 下一篇:稅收宣傳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