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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次違反稅收征管法不予處罰

法律主觀性:

阻礙稅收征管的法律後果壹般是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1)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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