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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介紹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5年3月22日 國稅發[2005]42號)第壹章總則第二章追究形式第三章追究範圍和適用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實施第五章附則本辦法自2005年3月22日起實施。2001年11月22日下發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同時廢止。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2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揚州稅務進修學院:為規範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實施,現將局制定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妳們,自2002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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