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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

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包括基本要素和其他要素。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稅收制度的其他要素:征稅範圍、稅目(征稅對象的具體化)、計稅依據(標準,如銷售額、數量、面積等)、計稅標準、稅類、稅種、稅基、稅源。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1、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2、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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