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4.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8.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
滯納金是指納稅單位或者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當繳納的金額。在會計分錄中,屬於營業外支出。也稱為稅收滯納金。
根據規定,逾期納稅應征收滯納金,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未征收土地出讓金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三年內追繳稅款,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對少繳或者漏繳稅款加收0.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