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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林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00號: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可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

: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於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於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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