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地方稅務機關按屬地原則及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統壹代征保障金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義務人,要與稅收同時申報繳納,雖然目前沒有不交殘疾人保證金就不讓申報納稅的規定,但依據《沈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規定對拒絕繳納、拖欠、謊報人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補交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繳納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沈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規定:凡安置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應安置比例為1.7%。具體繳納金額由各級相應的殘疾人聯合會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