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認定企業隱瞞收入,調整後增加的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限額的計算基數。”沒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稅法的前提是企業合法經營,如實申報應繳納的稅款。如果妳的公司或單位隱瞞收入,那就不是稅法的目的,所以如果調整增加的收入可以作為廣告費限額的計算基數,那就意味著鼓勵企業想盡辦法逃稅!我沒有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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