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10年前就“公示過”,這就意味著已經對妳們公司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了。因此不再有義務再次再三告知。
稅務機關的問題是,10年前妳們拒不繳納稅款,他們就應當采取稅收強制措施,比如扣押查封拍賣妳們公司的房產汽車等,把稅款征收上來,他們為什麽10年後才想起來追征稅款和滯納金?責任心有點問題,往大了說搞不好有點瀆職。還有,契稅以前很多地區是財政局管,地稅局管不著,現在很多地方又移給地稅局管了 ,這事情還真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