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查定征收是稅務機關通過按期查定納稅人的實物量而確定其應納稅額,進行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耗用情況等因素,查實核定其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應稅產品的數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產品超過查定數量時,由納稅人報請補征;實際數量不及查定產量時,可由納稅人報請重新核定。
稅務查定征收方式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帳冊不健全的納稅人,但這些納稅人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項貨物。稅務機關根據其正常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銷售額等據以征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