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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罰罰款如何交納

稅務行政處罰的罰款應當由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小額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直接收取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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