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壹條。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行為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