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02年6月65日+438+0年10月6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金錢給付義務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
罰款或逾期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交款的數額。
比如,作出處罰決定,罰款3萬元,罰款或者滯納金的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