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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罰期內因困難未繳納罰款會怎麽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

438+02年6月65日+438+0年10月6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金錢給付義務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

罰款或逾期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交款的數額。

比如,作出處罰決定,罰款3萬元,罰款或者滯納金的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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