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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罰通知下達後,確實有困難還能延緩嗎?

根據10月1日開始執行的《全國縣級納稅服務規範1.0》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額,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

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報送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3份

3、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保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

4、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

5、應付職工工資和社保金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6《資產負債表》

7、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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