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抄(報)稅;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認證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數據報送;
(三)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和相關證明的開具;
(四)涉稅咨詢輔導業務等。
增值稅發票的網上認證、發票開具、數據上傳可正常使用,網絡發票開票系統、區塊鏈電子普通發票系統可正常使用。
二、恢復業務辦理安排
自2019年2月1日起全市各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等涉稅(費)事項辦理場所(渠道)恢復辦理各項業務。